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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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宏观调控水平,加大国家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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