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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为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相关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变更手续前,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应按

关 键 词:地质资料  探矿权人  勘查区块  地质工作  国土资源部  汇交  管理工作  放弃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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