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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土地补偿案件”的评析
摘    要:案件介绍:深州市马兰井村于1981年实施第一轮土地承包,胡敬改所在生产队人均耕地1.78亩,应分承包地7.12亩。当时胡敬改带三个女儿长期在北京上访告状,生产队未分给其承包地。1982年胡回村强行要了该生产队预留的10亩机动地一块,后又靠侵占集体果园扩展到12.48亩,但每年却按7.12亩缴纳税费。 因2002年该村规划村办企业用地,占用其承包地12.48亩,胡敬改认为对其补偿不合理拒绝领取补偿费。上访提出要求:一是在该村给其另行安排12.48亩耕地,要求离家最近,地质最好。二是在给地的同时要对原来责任田内附着物赔偿。标准是(一)、4.48亩果树赔偿27年,补偿费共202764.6元;(二)、农作物补偿四年,要求补偿小麦35200斤、玉米10400斤;(三)、林地间隙农作物补偿每年2572元(自2003年到重新给地为止)。三是补偿上访期间经济损失5万元。四是补偿上访期间患病医疗费1000元。因其态度坚定,没有调解余地,经省、市、县三级信访部门调解未果。第一段]

关 键 词:土地补偿  案件  人均耕地  生产队  承包地  土地承包  村办企业  经济损失
文章编号:2408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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