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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的思考
引用本文:冯光,薛淑艳,安明慧.新形势下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的思考[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2(7):61-61.
作者姓名:冯光  薛淑艳  安明慧
作者单位:[1]鹤岗市国土资源局 [2]黑龙江省地矿局测绘院
摘    要: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安置特征 国有农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招商引资需占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这一行为不是土地征收,因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政府是代表国家将使用权收回。根据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规定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或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但不能自己给自己确权(集体土地确权是给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国有土地要确权给农垦经济组织,政府应授权农垦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农村基层组织受管理部门委托,行使土地使用权,农户行使承包经营权,三者权利不同。经营权随使用权的变动而变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都是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政府只有通过出钱购买的方式征收。因此两者对建设用地取得方式的概念是不同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补偿安置  农用地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  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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