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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怎样的审查责任
引用本文:钟京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怎样的审查责任[J].华北国土资源,2015(3):24.
作者姓名:钟京涛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摘    要:【案例】
  重庆市村民刘某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4间)。2008年,刘某的儿子将上述宅基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1987年11月出生的王某。王某于2011年7月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了盖有村委会、镇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1979年自建房屋权属证明。同年12月,登记机构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12年6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儿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11月,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刘某又以王某伪造证据,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且未履行公示程序为由,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给王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权属  诉讼请求  初始登记  提起诉讼  伪造证据  房屋登记  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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