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返回原籍后该不该有宅基地
引用本文:边文.返回原籍后该不该有宅基地[J].资源导刊(河南),2007(2).
作者姓名:边文
摘    要:案件原由 叶某原是豫东某县刘店乡黄庄村二组村民,其丈夫生前在本乡中学任教.为了照顾丈夫和儿女生活,于1994年将自家的房屋卖出后到中学居住.1995年丈夫因病去世,学校安排其做勤杂工,后居住的学校的房屋因故拆掉,叶某便回丈夫原籍王庄村借别人房居住多年.2004年各级领导关心,批准叶某在村里原空闲地上建房160平方米,却遭到所划定宅基地的相邻户刘某百般阻挠.刘并于2005年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原住房卖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同年该县人民法院判刘某败诉后,刘于2006年8月将该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叶某建房的土地使用证.

关 键 词:土地使用证  裁决  县人民法院  请求  国土资源局  败诉  住房  土地管理法  法庭  宅基地  建房  领导  房居  安排  学校  女生  照顾  中学  黄庄  豫东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