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土地使用权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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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亚峰.浅析土地使用权抵押[J].西部资源,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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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亚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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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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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是调整抵押关系的法律,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与《担保法》规定不尽一致,甚至矛盾的规定和作法,本文重点从划拨土地使用权中的问题来分析。一、关于可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按照《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有:(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乡(镇)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土(4)承包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其中,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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