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部门能否要求该公司补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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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海翔.土地管理部门能否要求该公司补地价款?[J].南方国土资源,2004(3):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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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海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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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11月,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甲市A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甲市土地管理部门与该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A号宗地使用条件按城市规划要求,其批准用途为住宅、商业综合,该宗地需要划分为两宗地,待该宗地总平面布置图出来后,再根据具体划分的宗地用途界线,确定分宗后的土地面积和具体的土地使用年限。1996年12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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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管理部门 招标方式 土地使用权 土地差价 土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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