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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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邬建明.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J].浙江国土资源,2015(3):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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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邬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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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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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土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了规定。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规定了四种严重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部分,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非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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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违法行为 社会管理秩序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资源 农用地 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 土地行政 土地用途 以租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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