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征用范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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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正立
,张迎新.国外土地征用范围问题[J].国土资源情报,2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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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正立 张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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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初步分析,国外土地征用中范围最大的国家是新加坡,最少的国家是日本。 新加坡土地征用权的行使范围较为宽泛。1985年修订的《新加坡土地征用法》规定,“当某一土地需要——a.作为公用;b.经部长批准的任何个人、团体或法定机构,为公共的利益或公共利用,需要征用该土地作为某项工程或事业之用;c.作为住宅、商业或工业区加以利用——时,总统可以在公报上发布通知,宣布该土地需要按通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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