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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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国.山东省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思考[J].山东气象,2001,2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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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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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气象局,山东,济南,25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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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这是法律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山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该也必须依法履行好这个职能。1 雷电灾害如猛虎 ,防雷减灾重泰山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 1 0种自然灾害之一 ,也是《气象法》中所涉及到的 1 1种主要气象灾害之一。地球上每一时刻大约有 2 0 0 0个地点同时遭遇雷暴 ,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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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山东 雷电灾害 防雷措施 《气象法》 |
文章编号: | 1005-0582(2001)04-0001-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11月11 |
Think of Recovering the Thunder Damage of Shandong Provi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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