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以山东省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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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超 高燕 张超 支成龙 陈文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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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山东省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山东济宁,272100;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济南,25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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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改革方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将以往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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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业权出让收益 现状 问题 建议 |
收稿时间: | 2021-03-20 |
修稿时间: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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