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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不能随矿权一起转让
摘    要:2004年5月27日,贡州煤矿安全监祭局在对某煤矿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矿存在安全问题。遂于5月30日对该矿处以罚款2万元。时任该矿法人代表的黄某对该处罚决定书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交纳罚款。6月8日,黄将该煤矿转让给张某,转让中,黄未向张如实告知被罚款2万元这一事实。张接收煤矿后,于2004年6月17日代黄交纳了罚款2万元。6月16日,张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承担该2万元罚款:

关 键 词:罚款  转让  处罚决定书  张某  起诉  法院  行政诉讼  矿权  法人代表  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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