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必须进行招投标。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的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第四条项目实施原则上实行整体招投标,也可根据需要实行单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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