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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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霞. 浅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解释[J].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6, 23(5): 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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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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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监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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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生效以来,随着执法活动的逐步开展与深入,如何正确理解《海域法》的内容,准确适用《海域法》的具体条款,则成为困扰海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一个问题。例如:《海域法》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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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域法》 海域面积 管理部门 占用 执法 罚款 海洋 |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on Management of Maritime Space Util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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