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采矿权"双轨制"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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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威.关于解决采矿权"双轨制"问题的探讨[J].国土资源情报,2006(8):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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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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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北京,1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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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采矿权有偿取得是矿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采矿权时,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费用,包括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竞争性出让收益等。如果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价款。如果是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则不必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是建立资源开发良性经济机制的最有效途径,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解决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的"双轨制"是当前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改革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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