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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地行为中的违约金如何认定?
作者姓名:李莹
作者单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摘    要:
正案情简介:2004年4月30日,鹤群公司与武宁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武宁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武宁县国土局出让位于豫宁南路东侧(原武宁县二粮库)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给鹤群公司,宗地总面积为31 000平方米,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该土地交付给鹤群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651万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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