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湿地保育法》及其对大陆立法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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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圣佑. 我国台湾地区《湿地保育法》及其对大陆立法的启示[J]. 湿地科学与管理, 2019, 0(2): 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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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圣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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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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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台湾地区《湿地保育法》确立了地区湿地保护的法治基础。其立法的直接动因源于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之后经历多版本草案讨论,最终于2013年颁布实施。该法以"湿地合理利用"为基本原则,确立了一系列湿地保育制度,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为台湾地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规框架。我国大陆地区应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适时推进湿地保护专门立法,遵循"湿地合理利用"原则构建湿地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系,以推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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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台湾地区 《湿地保育法》 合理利用原则 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
The Wetland Conservation Law of Taiwan Region in China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the Legislation in Main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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