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政府不能忽视土地优先购买权中的程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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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洋 白新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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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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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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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转让 市场价格 程序 土地资产管理 基准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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