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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政府不能忽视土地优先购买权中的程序问题
引用本文:刘洋,白新亚.你问我答政府不能忽视土地优先购买权中的程序问题[J].国土资源,2007(9):53-54.
作者姓名:刘洋  白新亚
摘    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转让  市场价格  程序  土地资产管理  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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