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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主体的思考
引用本文:孙彤,孙波.关于我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主体的思考[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4(11):44-44.
作者姓名:孙彤  孙波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黑龙江省信访办公室
摘    要: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问题,在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就做出了如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厂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休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关 键 词: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产权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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