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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到期未获延续其所附抵押权是否消灭?
摘    要:正案情简介:某县一家冶金公司于2004年7月取得了该县某铜铁矿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为筹集生产资金该冶金公司与该省的发展银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采矿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2 000万元,合同约定了该冶金公司"以约定的采矿权设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采矿权抵押类)》中明确"设立抵押的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并在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该冶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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