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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局现遇一诉讼案,是按民事案还是按行政案进行审理,直接影响到我局依法执行土地管理法规,案情是这样的: 我市C公司于1993年10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原市土地局(现我局)预交了30%土地费、配套费47.736万元,由于当时征地任务繁重,加之C公司也未积极催促征地,C公司的用地一直没有落实。1997年全国冻结征地,我市盘整办和土地局多次为其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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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对其规定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各部门行政法中。因此,在计算具体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时,须准确选择使用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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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杂志2009年第6期的"法律天地"栏目中,《我的宅基地纠纷应如何解决》有一问题:"我"在三年前经镇政府批准,用0.5亩土地与同村村民李某的宅基地互换,并且缴纳了有关费用,拿到了土地使用证明,但第二年,李某不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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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乙县同官张村村民张某向甲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甲县城关镇东渠岸村村民罗某返还借住县徵府街59号房地一院,其中砖木结构庵间房一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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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林某以张某现有院墙侵占他家地方为由,持着自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当地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时发现,被告张某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按着证上标注的四至边线和实际弯曲的墙面,无法判定侵权的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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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房价的进一步攀升,以及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宁波市江东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日益增多,且复杂多样,解决难度大。本文试图结合江东区实际状况,通过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表现出来的种类分析,指出当前最常用的先行政确认(更正登记)后行政诉讼、先异议登记后民事诉讼这两种土地权属争议解决途径。并结合个人工作体会提出了两点粗浅建议。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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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邻居黄某发生相邻通行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黄某于2007年5月14日向法庭出示了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王某因此知晓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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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参与了一案长达三年的四荒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在相互对峙中,问题何在?四荒地买卖合同的性质问题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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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房价的进一步攀升,以及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宁波市江东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日益增多,且复杂多样,解决难度大。本文试图结合江东区实际状况,通过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表现出来的种类分析,指出当前最常用的先行政确认(更正登记)后行政诉讼、先异议登记后民事诉讼这两种土地权属争议解决途径,并结合个人工作体会提出了两点粗浅建议,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