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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涛 《资源导刊(河南)》2007,(7)
"新农村建设是大事,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给广大村民提供休闲、娱乐、健身的良好环境是好事,我们积极支持,但占用耕地建游园坚决不行,这是原则问题".修武县周庄国土资源所所长薛晨生这番话一出口,来递用地申请的五里堡村村委李主任满面春风的笑容不见了,铁青着脸甩手离开了国土所办公室,这是前不久发生在修武县周庄国土资源所的一幕. 相似文献
2.
《浙江地质》2008,(3):29-29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通知称,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三部门强调,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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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4年底,我国人均耕地为1.43亩,只占世界人均耕地的40%,如果与俄罗斯、加拿大、美国这些国家相比,差距就更加明显。城市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大量耕地将被占用,我国的耕地总量会更少,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试论非法占用湿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及湿地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介绍了非法占用湿地行为及湿地的概念,阐述我国立法保护湿地的现状,探讨非法占用湿地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以及我国现行湿地管理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呼吁尽快出台湿地保护专门法律,并提出湿地立法建议,旨在为我国保护湿地立法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林业执法、司法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6.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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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路建设土地占用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等级公路,其用地形式上,总体按国家的相关征地政策办理征用地,在国家或市、县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按低标准对所占地农户实施补偿,相关税费实行优惠或减免。第二类是二级以下的公路用地(主要是县乡道路用地)普遍采用的办法,即在农民自愿的基肚上,无偿提供土地或作适当补偿,未按征地程序和手续报批。对大量农村公路建设占地中,以镇、村无偿提供或村级组织自行调节、适当补贴形式解决土地问题,应该说是农村公路建设受到群众拥护的具体表现。但作为投资额大的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占用土地问题就值得重点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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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在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涉罪案件时,司法机关一般均要求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够得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该鉴定一般要求农业或国土部门作出,但由于没有“鉴定标准”,且不属于专业知识范畴的内容,农业、国土部门往往不能作出鉴定。故这类案件因此不能成案,致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造成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