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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成立于1999年4月,承担南起福建诏安头、北至江苏连云港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监察执法任务。每次的维权执法任务,东海总队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为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体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2.
无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一种严重破坏海洋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无证倾倒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20万元的罚款。由于《海环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幅度和弹性较大,且因目前立法技术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具体处罚案件如何裁量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准确把握合理尺度,兼顾公平和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通过对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深入探讨,分析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可能出现的负效应,提出了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度控制的观点。依据相关法律精神,并结合东海区对无证倾倒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多年实践,提出了无证倾倒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的要素,并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确定了各参数之间的比例分配,最后推导出处罚金额的计算模式。由于文章所选用的案例不多,且在时间、地域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加之未经过实践的检验,因此研究成果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有关罚款计算数学模式的运用和推广,有待于今后通过广泛收集其他海区无证倾倒处罚案件样本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日本新任首相安倍晋三于2006年10月8日访华。他就任后第一次出访就到中国,说明很重视与中国和亚洲的外交关系,旨在改变小泉时代留下的政治后遗症——中日关系冷淡,日本亚洲外交危机。安倍访华期间中日发表联合公报,其内容包括坚持东海磋商,加快共同开发步伐,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等。安倍访华标志着中日紧张关系开始缓和,但并不等于中日东海问题就此迎刃而解。中日东海问题是长期形成的,错综复杂的,不可能通过一两次首脑访问就能解决根本问题,充其量只能起到遏制势头恶化的作用。以笔者之见,在东海问题上日方仍然掌握着主动权,海上保安厅出动武装舰船和飞机始终控制着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至今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日本政府要收回授权民间企业在东海试开采的成命,强行试钻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中日双方虽然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继续进行磋商的一致意见,但从发展趋势分析最终仍有利日方。  相似文献   
4.
日本不顾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从 2004年7月7日至2005年6月30日筹资168 亿日元,租用挪威籍物探船“Ramform victo- ry”号,在中国东海“春晓”油气田附近,即其单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以东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对此,中方不仅对日方提出了强烈抗议和进行外交交涉,而且派出中国海监飞机和船只前往日船作业现场进行维权执法。日本雇用外籍船只对东海海底资源进行调查期间,中日双方先后于2004年10月和2005年5月两次在北京就上述问题进行外交磋商,最终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2005年7月14日日本政府又宣布批准“帝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单方主张的“中间线”以东海域进行试开采。中国外交部当天就作出了强烈反应,声明中方的一贯立场,抗议日方作出的错误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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