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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某县土地资源监察大队办理过下面的一个案件:甲公司原有一2000平方米的钢材场地,有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甲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私自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折抵所欠李某的46万元借款,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李某。此后,李某一直用该地存放矿山设备,直至去年5月份,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某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用房。对于这个违法行为,该大队处罚的法律条款是:对甲公司按非法转让土地立案查处,对李某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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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A地块系原B县一家纸业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因该纸业公司欠李某款项,李某向B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00年3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纸业公司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和利息8.5万元,并赔偿李某因诉讼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1万元。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纸业公司未按判决结果履行法定义务,李某向B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1年3月5日依法查封了A地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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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万元、72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80万元……350万元一次,350万元两次,350万元三次,成交。”1月22日,随着招拍挂主持人的手起槌落,五家竞买方、跳跃式的提价、仅三分钟,我省伊春市友好区白桦青年队541高地金多金属矿普查项目就以高出底价5倍完成此次竞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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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6)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甲县国土资源局发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该公告内容显示:拟出让A铁矾土矿,出让年限3年.2009年5月4日,李某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以300万元竞得A铁矾土矿的采矿权,并与甲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协议.
协议签订后,李某于2009年5月20日向甲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采矿权价款300万元,随后组织生产.李某称其在开挖过程中,认为该矿铁矾土的储量极少,达不到甲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时承诺的储量,没有开采价值,就停止开采,但只提供由某地质大队项目部出具的非正式勘查报告一份,证明该矿铁矾土储量极少.甲县国土资源局对此不予认可,后经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于2009年10月14日提起诉讼.李某认为甲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铁矾土矿储量存在严重瑕疵,且该矿区开采范围距某水库大坝不足100米,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出让协议无效,要求甲县国土资源局返还出让金3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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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4年元月八日,一直想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却苦于无钱的石倩颖,从路边小广告中得知李某"因工作调动而低价急售住房"。经实地查看,石倩颖发现该房的样式和地段不仅为自己所心仪,而且价格也确实偏低。遂赶紧从亲朋好友中东拼西凑了30万元交了首付,对剩余的20万元则立下1年内付清的字据。可3天后,石倩颖按照约定时间前往办理过户手续时,左等右等就是不见李某,而且李某的电话也一直处在关机状态。打听得到的消息更让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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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1997年8月23日购买X市城关镇周楼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并向该组缴纳地款7万元。2000年7月18日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X市200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批准涉案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2002年1月31号,李某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住楼。同年11月14日,李某与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第四条规定该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为建设住宅楼。同时,李某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管理费21492元、开垦费774元、证本费55元等费用。2002年,李某向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但X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办理。X市建设管理局于2007年4月29日对该地块用地规划予以回复,该地块被拟定为二类居住地。2007年5月17日,X市国土资源局在报上发布公告,对该块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土地用途为居住地。同年6月5日,该局发布变更公告,将已出让给李某的土地再次以挂牌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同年7月3日,X市国土资源局向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中止出让活动通知书,该地块的挂牌出让行为终止。李某于2010年4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挂牌出让行为和X市国土资源局、X市政府颁发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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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 2000年1月19日,豫南某市A公司同该市B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由于B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B公司持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该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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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2000年1月19日,豫南某市A公司同该市B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由于B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B公司持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该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之后,B公司持同样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该局审批后为其颁发了种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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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孙某伙同陈某在X镇X村沙滩非法采砂,被县河道办发现后,经多次劝阻无效,X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孙某、陈某仍继续非法采挖,非法采砂30252立方米,折合人民币11.5万元(孙某分得7.5万元,陈某分得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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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陈某是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08年1月,一外地客商想利用该组一块面积为51.2亩的荒坡地进行开发.陈某认为土地闲着也不能产生效益,倒不如用它为村民谋些利益.陈某便组织召开村民小组组委扩大会议,全体人员也一致同意将荒地转让.于是在未经报批,未取得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陈某代表村民小组,与外地客商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并将所得15.36万元转让款按村民小组人口平均分配给了村民.然而有人说,陈某之举构成犯罪了,这种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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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2003年12月19日,豫西深山区栾川县成功拍卖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为64万元。其中01号宗地面积384平方米,已完成“三通一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出让底价为9万元。最终以15.2万元的价格成交,平均每亩29.2万元;02号宗地宗地面积1054平方米,场地平整无建筑物,面积263.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最终该宗地以48.8万元的价格拍卖成功,平均每亩30.9万元。■栾川县成功拍卖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崔永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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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 《资源导刊(河南)》2006,(3)
案件原由 2000年1月19日,豫南某市A公司同该市B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由于B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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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市佳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公司)与赵某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该市的A地块以2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约定赵某7日内交付转让款200万元,佳业公司于12月20日前将土地交付赵某,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一方违约则支付10%的违约金.赵某依约于11月7日支付转让金2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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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市未经土地征收,就将土地招标出让了。招标时政府被欺骗,投标人找了3个同伙,冒充3个不同的法人,每个法人交保证金30万元,一共90万元。中标人叫李某,在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我局随之给李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开工建设,现在已经建成18层高楼。李某因拖欠建筑单位1个多亿工程款,被建筑单位告上法庭,该大楼现已被法院查封。该案发案后,我局立即行动,配合法院处理。我们梳理了一下案情,我局工作出现失误,应当尽快弥补漏洞,挽回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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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A公司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7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为担保借款,A公司将其评估价值为14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该银行,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为106万元,房屋评估价值为34万元。但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出现分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