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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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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波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 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各级土地或匀质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时点上一定年期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城镇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中的地价水平,是我国政府法定的公示地价之一.基准地价评估,有利于政府掌握城市土地资产的价值,也是国家征收土地税费和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参与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的计算基础.城镇基准地价作为城镇土地宗地价格评估的参考依据,对我国土地交易价格和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是政府对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对城市土地实行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2.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在60日内到房屋和土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确认土地和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正确确认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是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3.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土地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基准地价作为我国城镇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订管理措施、宏观调控地价的主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及土地使用者调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要参考。目前,在土地价值评估中,基准地价系  相似文献   

4.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样,就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形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由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在经济发展中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分配,  相似文献   

5.
融安县从2001~2005年5年间共出让土地533宗,总面积34.3212公顷,转让土地1802宗,面积18.4116公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2102宗,面积93.6655公顷.融安县的土地市场在不断扩大,因此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该县在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管理机构和制定土地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对融安县土地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作一浅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6.
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数据的公布,进一步印证了加快培育和发展土地二级市场,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必要性。本文分析了高密市土地二级市场中转让交易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培育和发展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的对策建议,规范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流程,提高存量土地资源的流转效率,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相似文献   

7.
规范土地市场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入世,对于土地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为规范土地市场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本文有针对性地从城市规划观念、“以地换地”、城市新区拓展、“净地出让”与“信息储备土地”、土地供应市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土地基金制度、网络信息建设等几个方面,阐述应对入世的策略。 一 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1 规范土地市场概念与重要性 规范土地市场,就是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规则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配…  相似文献   

8.
土地年租制是在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下,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产生的,缘起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土地年租制是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年支付租金的行为。几年来,年租制的推行不仅促进了划拨土地向市场转轨,而且还推动了城镇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相似文献   

9.
广义的土地市场包括国家向农村征用土地的行为这种特殊的土地市场关系;城市的土地开发经营,包括新征土地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拆迁改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本文论及的是最后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问题,即狭义的土地市场。 一 我国土地市场化进程回顾 我国经济市场化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联系的。1978年以来,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由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应该说,我国土地市场化进程同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是基本相适应的。 1 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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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权类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成为可交易的对象,为我国土地市场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形成了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立法模式。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是一种从所有权中分出来的财产权,这种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依法转让,是一种可变动的权利。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构…  相似文献   

11.
7月1日,从三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获悉:今年上半年三门县土地二级市场活跃。在土地转让方面,上半年共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374宗,其中划拨转让92宗,面积6467.86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73.4万元。出让转让282宗,面积154万平方米。三门土地使用权交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购买的房屋大多集中在城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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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传真     
海南州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为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州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近日,海南州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在州国土资源局正式挂牌成立。海南州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州国土资源局下属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交易秩序;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土地权属、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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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作为不动产的房地产实际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所结合而成的不动产物权。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是局限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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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木材检查站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于2000年12月28日,将位于市城区界山口路段临街楼房中占地83.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一层房屋,以12万元价格转让给居民李某作为摩托车行的经营场地。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在整顿土地市场过程中得知木材检查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实情后,于2003年4月29日向李某下达了《限期补办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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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州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近日,海南州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在州国土资源局正式挂牌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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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资产和生产资料 ,越来越重要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 ,因此对土地价格进行客观合理地确定就成为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我国土地有偿使用起步晚 ,发展快 ,在确定土地价格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就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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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土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了规定。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规定了四种严重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部分,分别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非法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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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更新的目的是建立各市、县统一的地价体系,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核定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为土地出让、转让提供价格参考,为政府宏观管理土地、引导土地合理利用和配置、发挥地价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提供价格支持。同时,为加快发展和培育完善的土地市场奠定基础。因此,各市、县要经常更新基准地价。在更新基准地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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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土地市场就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建立完善土地市场规则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土地资产效益的最大化。规范土地市场,查处违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举足轻重的任务。济南市在土地市场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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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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