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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之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仅有4条,在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仍存有很多模糊认识,因而对实际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涉及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和抵押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
本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以及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等事项.  相似文献   

4.
<正>案例蔡某父亲去世,在老家留下一处宅基地和四间旧房。因蔡某在市里一企业工作,早已在市里安家,经当地村委员会同意,2002年把宅基地及地上的房产转让给同村无宅基地的贾某,并签订了转让协议,所得价款4  相似文献   

5.
多年来,农村宅基地受法律法规所限不能流转、抵押、转让,无法体现所具有的资产属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为试点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提供了政策支撑。本文就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这一新兴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进行探讨,通过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产生的政策背景、需求分析及其探索实践,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的试点实施,提出相应的探讨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2002年7月,居民陈某获得一处宅基地,随后,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4年3月,陈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常某,双方在县政府办理了  相似文献   

7.
2002年7月,居民陈某获得一处宅基地,随后,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4年3月,陈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常某,双方在县政府办理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8.
为解决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空心村"现象,以及擅自改变宅基地使用用途、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等宅基地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尝试将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方式推广应用到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去;明确土地规划、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等土地管理职能部门的宅基地管理职责;将耕地开垦费用于宅基地整治,解决困扰宅基地整治的资金问题;将"问责制"、动态巡查制度等精细化管理手段应用于宅基地管理。  相似文献   

9.
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在两会上表示,希望通过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引入市场化原则,平衡推进城镇化建设. 秦希燕认为,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关键是修改《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就是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10.
现状近年来,常德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出租、转让行为日益增多,不仅乡镇企业用地随改制普遍已经流转,原已废弃的原村办学校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也呈自发流转趋势,现已基本形成隐形流转市场.主要表现形式有:  相似文献   

11.
<正>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居住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之上建造农宅的权利,也是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一个特有的概念,且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态是农村村民长期享有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宅都是可以继承并且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所以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土地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民的一种福利保障。  相似文献   

12.
正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项改革工作能否顺利稳妥推进,做好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重  相似文献   

13.
《国土资源》2014,(1):28-29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日前,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存智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谈及农地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底线,胡存智表宅基地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扩大权能  相似文献   

14.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超面积占地、一户多宅、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和划新不丢旧等各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的局面。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做好规划、编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监察等工作。  相似文献   

1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16.
农村宅基地面广量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莱芜市在探索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实行宅基地跨村安置、推进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并对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有关规定与发展不适应,审批、管理程序繁琐,地方性创新政策落实难等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对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东明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中,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超面积占地、一户多宅、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和批新不交旧等各种违法行为普遍存在,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的局面。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制定政策抓管理落实,节约挖潜整治土地资源,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韩鹏 《国土资源》2006,(7):40-41
现行法和物权法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一户一宅"原则的确立与重申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物权法草案的历次审议稿都坚持了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19.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一项重要财产,它关系着农民一辈子的切身利益,农民将其视为"命根子".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村宅基地尚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农村村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是取得生存居住的权利,而城镇居民不享受此权利.  相似文献   

20.
健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应该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梳理,依法确定宅基地的权属范围,明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要从立法上赋予农民宅基地流转的权利,最终建立起均质、统一的城乡土地使用权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可以流转的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房屋,依照规定完善确权及登记发证手续,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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