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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土资源通讯》2006,(11):20-48,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相似文献   

2.
平泉县经县检察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共同研究,决定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联席会议制度,以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批管理,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竞争、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今年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要求,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联合对全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国土资源通讯》2006,(9):1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要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2002年5月9日  相似文献   

6.
《国土资源通讯》2007,(4):45-4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发[2007]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2月25日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7.
立夏没几天,京城的气温一路攀升,似有直逼酷暑之势。在这同时,我们又感到土地之上掀起的另一股热浪。它与自然界升温不同的是,并非灼人肌肤,却激人奋进。 ——在国土资源系统上下积极筹备迎接第12个全国“土地日”的时候,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下达了。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  相似文献   

8.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场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土地市场建设特别是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规范协议出让行为上要有新突破,在调控土地市场上要有新举措,在土地集约利用上要有新局面。  相似文献   

9.
国土要闻     
5月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签署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范。《规定》全文共28条,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0.
《国土资源通讯》2013,(7):19-22
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监办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监察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相似文献   

12.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4页)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该《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通知》规定,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通知》规范了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明确土地出让收入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相似文献   

15.
信息要览     
吉林省去年实现国有土地收益20.2亿元。2002年,吉林省全面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依法大力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修订出台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省共成立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领导小组50个、  相似文献   

16.
2007年,各地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要求,组织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初步掌握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基本情况,查处并纠正了一批土地审批、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推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17.
《国土资源通讯》2007,(19):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  相似文献   

18.
“开口”与“封口”2004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京政办发〔2004〕4号)。《规定》宣布,从2004年1月9日起,北京市停止经营性项目土地的协议出让。这个《规定》堵上了两年前的33号文件开出的“4个口子”。2002年6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通知规定,有4种情况可以在市政府批准下协议出让土地:一是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用地,二是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三是开发带危改项目用地,四是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这为协议出让开了口子。据有关报道,仅2003年,北京市通过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就达1亿平方米以上,而北京一年的土地开发量才3000多万平方米。亡羊补牢。我们为什么总是等羊没了才补牢呢。4号文的出台,预示着北京市土地市场的“游戏规则”将更公开,这有利于培育真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土地交易市场。希望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从北京协议出让土地的“开口”与“封口”中得到有益的启迪。  相似文献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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