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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为沿海国起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认定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这种基线通常适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直的地方。如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确定基线时须在陆岸和沿海岛屿低潮线处,先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连接相邻基点的一系列直线即构成领海基线。上述两种方法也可依据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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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海岸带开发》2012,(10):16-16
为加强我国领海基点保护,维护国家海洋权益,9月11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领海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一个国家对领海拥有和领土同样的主权,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领海基线由各相邻领海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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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两法"对"内水"的定义有水域和海域之分,因此容易引起解读上的分歧或执法上的模糊。分歧之一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从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部分,是否包括河口、海湾、滩涂等"内水";分歧之二是,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是否认定一部分"内水"即内海是由直线基线法所致。为什么"两法"对"内水"有水域和海域两种不同的定义?其一,"两法"针对的客体不同,《领海及毗连区法》针对的客体是国际或国外,该法的主体是国家主权;《海域使用管理法》针对的客体是国内海域,该法的主体是国内海域的使用管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规定"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那么另一部分"内水"就是正常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包括江、河、海湾等,它完全置于国家领土主权之下。其二,用专业术语上的海岸线替代《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的海岸线会出现矛盾。专业术语上同指水陆分界线的有海岸线和"干出线"两种。前者是涨潮时离岸最近的线,后者是退潮时离岸最远的线,依据《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所以低潮线更加符合《公约》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海岸线的定义,怎样理解海岸线才不会出现矛盾呢?本文认为,完全意义上的海岸线是大潮高潮线与低潮线之间的一条带状面,这个面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出露,且宽窄不等,陡缓不一。当解读了《公约》的有关条款后,就不难理解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水域中有盐度为0.05~30和30~36范围的"内水"存在,盐度范围为0.05~30的"内水"是指按正常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而出现的"内水",包括水域和海域;盐度范围为30~36的"内水"是指按正常基线与按直线基线法划定的领海基线之间出现的"内水",即内海。它们在法律层面上有主从之分,不能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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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是指一国陆地及其内水以外,处于国家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关于领海的制度,形成于十八世纪后半叶。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领海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和专属管辖权;同时,在领海内承认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在很长的时间里,有关领海的国际法规则散见在个别的国际习惯和条约中。为了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