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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税费改革是我国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税费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有"一税两款三费"的矿业税费体系框架可以继续保持。资源税,在国际上主要是针对大型项目及油气等征收,我国目前是针对所有矿种都征收,应调整为根据不同矿产确定不同的征收税率;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内目前只反映或只强调矿产资源耗竭补偿,而没有考虑开发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生态破坏补偿因素,应考虑建立费率浮动制度,按差别化管理原则调整、改善征收方式、合理利益配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高风险、信息少的矿业权价款应以零为起点,并坚持申请在先的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应提高门槛以遏制"跑马圈地""圈而不探、不采"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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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 及时足额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权采矿权使用费,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 等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抵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的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一系 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各级列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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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有偿取得是矿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采矿权时,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费用,包括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竞争性出让收益等。如果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价款。如果是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则不必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是建立资源开发良性经济机制的最有效途径,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解决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的"双轨制"是当前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改革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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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亟待修订与完善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设计出一套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矿产资源使用体系,在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行使问题,实行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取得和流转制度,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和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但在建立以现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为核心的主体构架上,由于受当时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限制,只侧重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公权性质给予相当的重视和保护,却没有很好地兼顾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财产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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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数据库内容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组 《国土资源信息化》2003,(2):47-48
矿业权数据库由探矿权库、采矿权和油气勘查开采三个数据库组成。目前为止,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建成了国家级和31个省级探矿权和采矿权数据库,合计管理探矿权项目上万个,采矿权项目近10万个,包括11大类260多种固体矿产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发证管理信息,综合统计、汇总统计信息以及登记区域图形数据。国家级油气勘查开采数据库也已经建成,包括石油、天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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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当前,相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看,我国的地质找矿改革滞后,“事、企”混营的运行模式还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探矿权流转中“跑马圈地”、“圈而不探”、“市场炒作”等问题突出。需要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找矿的运行机制,以此来推动和实现地质找矿工作大发展。其中关键是要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加快建设探矿权资本市场,为风险勘查提供投、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上,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不搞地方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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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1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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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矿业和地勘业,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由于对矿业融资方式,特别是国际矿业资本市场的研究比较薄弱,对矿产勘查及矿业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渠道、规则及其潜力缺乏了解,面临着缺乏资本支持的状况,这已成为限制资源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此,仅就我们了解到的我国矿业融资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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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业权有关理论和管理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矿业权是指参与矿业活动的各类主体依法取得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许可及授权。矿业权的概念有以下含义:(1)矿业权的主体是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法律持有者,他们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事相关矿业活动的资质(技术经济条件),矿业权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2)矿业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区和工作区及其赋存的矿产资源的组合体。(3)国外矿业权主要包括勘查许可、采矿租约、采矿特许权等,我国目前矿业权主要包括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4)矿业权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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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再度下行的风险加重,国内经济发展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国土资源管理面临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压力加剧。从土地指标看,全国批准建设用地面积同比下降近40%,供应总量增长65%,城市地价总体水平上升9%,土地供应进一步向民生倾斜;从矿产指标看,新立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数量同比有所减少,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宗数与价款也一同下跌,矿产勘查市场仍处于下行周期的振荡调整过程中。展望下半年,调结构、扩内需、保民生的项目用地需求仍将对耕地保护红线构成较大的冲击;受国家宏观政策的拉动,矿产勘查市场将进入缓慢回升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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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调研组 《国土资源通讯》2003,(6):51-56
根据《关于国土资源部2002年调研工作安排的通知》的精神,在叶冬松副部长领导下,由部开发司、勘查司、法规司、储量司及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等单位共同承担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市场建设调研。 主要的调研方式有:一是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发出两权市场建设调研工作的通知,了解各地的基本情况。二是由部开发司、勘查司、法规司、储量司及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等单位联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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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国家在其所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上设定并分离出的一种他物权,受到国家所有权能的限制。它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授予设定,是一项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分离的相对独立的权能,其核心是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本身获取利益或收益。科学、有效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对维护国家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探矿权采矿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授予,并不得流转。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的实施,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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