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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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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前提条件,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谈判进程中,能力建设部分一直进展缓慢。自缔约方第7次会(COP7)上确定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框架后,能力建设的机制建设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COP21)上,缔约方一致通过了《巴黎协定》。《巴黎协定》首次授权通过执行附属机构(SBI)建立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PCCB)。该委员会将全面协调对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支持,同时监管2016-2020年的能力建设工作计划,全面系统地促进和增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活动。另外,《巴黎协定》还同意建立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CBIT)用以增强2020年前后的机制和技术能力。随后,全球环境基金(GEF)为该倡议成立了CBIT信托基金。至此,公约下能力建设议题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国际机制。未来议题的谈判将走向务实与细节。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迈向一个新阶段,中国在能力建设议题的谈判上也应做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适应委员会职能谈判焦点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下建立适应委员会是当前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论的焦点之一。通过对《公约》下现有机构的职能分析和已开展的适应行动的回顾,提出适应委员会需赋予适应规划、政策制定、资金需求评估、项目实施、协调区域中心等关键职能。针对谈判中的焦点问题,发展中国家应坚持以下三点:将适应委员会建立在《公约》之下,提高适应委员会的作用;发展中国家在适应委员会中占多数席位;适应委员会与资金和技术机制直接联系,落实开展具体适应活动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相似文献   

3.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和《巴黎协定》资金机制最大运营实体,绿色气候基金(GCF)不仅是发达国家兑现1000亿美元长期资金承诺的重要平台,亦是公约和《巴黎协定》目标达成的关键因素。文中系统总结了GCF在推进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私营部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在当前多边合作面临挑战的复杂背景下,GCF亦面临美国退群、缺乏有效决策机制、项目质量及秘书处能力有待提高等系列问题。文章认为,一个持续有效运营的GCF是国际社会落实《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重要保障,各方应尽快凝聚政治共识,推动GCF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应通过引入投票权决策机制、完善政策缺口、创新业务模式等措施提升基金治理和运营效率;其次,通过尽快完成正式增资进程、拓宽资金渠道、加强剩余资金管理等方式确保充足及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最后,还应通过强化与现有气候基金的协调互补、加大与多边发展银行的合作等途径与各方资金形成合力,推动资金流向低碳和气候韧性发展领域。文章还提出,中国应在有效发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桥梁作用的基础上,引导GCF投票权改革以消除政治因素对GCF长远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通过积极争取获得下届董事席位,推进与GCF全方位合作、参与GCF正式增资进程等举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及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目标。  相似文献   

4.
回顾了《巴厘行动计划》以来形成的与适应气候变化议题相关的国际决议及谈判进展,分析了这些决议对推动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进程的可能作用和面临的障碍,综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2015气候协议”的利益诉求和建议。作者认为:《巴厘行动计划》以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谈判取得了较明显的进展,建立了适应委员会、国家适应计划进程和应对损失与危害的国际机制等;资金、技术研发、推广和使用、政策法规、机构设置与能力、信息等是提高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限制因素;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仍是“2015气候协议”谈判的重点和难点。针对非洲集团和小岛屿国家联盟全球适应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与危害的补偿的提议,作者建议加强科学研究,开发评估方法和工具,探讨气候自然变率和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影响的归因;同时建议中国进一步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  相似文献   

5.
适应气候变化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谈判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15年达成《巴黎协定》后如何落实适应议题实施细则成为关注焦点。发达国家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为理由,施压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出资全球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发展中国家内部对适应气候变化受害方和出资方的划分存在较大分歧,造成适应议题下发展中国家集团难以形成合力,《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进展缓慢。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作为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重要的气候变化领域合作形式,能否通过寻找发展中国家契合点,依据合理机制,对适应谈判发挥一定作用,须及早进行利弊分析及顶层设计。文章通过分析美欧日对外援助的机制、梳理非洲小岛国等主要发展中国家集团在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方面的需求、总结以往中国适应项目对外援助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与适应谈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区分适应援助和减缓援助、避免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的属性被误读等问题,为争取广阔外交利益、合理构建南南合作机制提供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巴黎协定》基本照顾了各缔约方的核心关切,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原则,基本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在适应部分,《巴黎协定》设立了与全球温升目标相联系的全球适应目标,明确了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支持,并确定了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全球适应信息通报和5年周期的全球盘点。在损失损害部分,《巴黎协定》锁定了《公约》下的华沙损失损害国际机制,并基本确定了一个各国通过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共同解决损失损害问题的框架。但是,《巴黎协定》仍然没有解决很多技术性问题和缔约方之间关键性和实质性的分歧。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将继续在适应和损失损害问题中面临着出资压力,应通过增强国内适应行动、强化适应和损失损害相关研究和高效利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3个方面,为谈判争取主动并为推动全球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损失损害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7.
正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策略。由于适应"有潜力减少未来几十年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潜在风险,而减缓在这个时间段却几乎无法产生作用",因此适应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谈判中一直是发展中国家的优先议题[1-2]。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2007年《巴厘路线图》提出减缓和适应并重,2010年《坎昆适应框架》提出增强适应行动,此后适应在《公约》谈判中的地位不断上升,议题也不断增多[3]。2015年,  相似文献   

8.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取得成功并达成《巴黎协定》对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在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上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和清晰的过程。中国国家最高领导人首次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体现了中国把应对气候变化进一步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低碳转型的决心。中国为推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成功所做的一系列努力,是中国积极、建设性参与全球治理的一个成功范例,体现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各尽所能、合作共赢”“奉行法治、公平正义”“包容互鉴、共同发展”的主张,将成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制度建设、推进《巴黎协定》落实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9.
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的新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完成了历时4年的德班平台谈判进程,达成了以《巴黎协定》(简称《协定》)为核心的一系列决定。《协定》确立了一种全缔约方参与,以“自主贡献+审评”为中心,全面涉及减缓、适应及其支持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模式。这一模式在继承《公约》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通过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充分动员所有缔约方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协定》还鼓励除缔约方外的其他主体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进程,鼓励市场和非市场机制的加入,动员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在制度安排上,《协定》体现了激励、透明、非对抗、非惩罚性的特点。《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传递出全球推动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信号。然而由于《协定》全面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在未来的遵约细节和实施落实方面将会有更多的难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发展中大国。  相似文献   

10.
正一、立项背景气候变化导致的气温增高、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频发,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在2015年12月12日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全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是继1997年制定的《京都议定书》之后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又一实质性文件,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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