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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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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案例1989年,某村村民王建国(化名)在本村取得一处宅基地,共4间房屋。王建国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亮(化名)在市里工作(户口为"农转非"),小儿子王涛(化名)在家里务农,一家三口与王建国居住在一起。1999年,王涛的儿子王小光(化名)到了分户的年龄,王涛以三代同堂居住紧张为由,向村委会提出重新划分宅基地申请。情况核实后,村委会同意了王涛的申请,在村里另批了一块宅基地。房屋建成后,王涛一家  相似文献   

2.
2007年初,村民王某因建住宅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给予了安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村核实情况时,村民张某提出异议,称其已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得知,早在2002年10月,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国土所工作人员就给村民张某填发了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3.
1992年2月,郭某因分户需要,向其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宅基地用地申请。村委会根据村内用地实际和规划划分一宗土地作为郭某的宅基地,随后郭某在该宅基地建房,但郭某仍一直与其父母居住而禾在此居住。同年10月,同村的村民李某因居住需要,向郭某提出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4.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5.
<正>1989年,某村村民王建国(化名)在本村取得一处宅基地,共4间房屋。王建国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王亮(化名)在市里工作(户口为"农转非"),小儿子王涛(化名)在家里务农,一家三口与王建国居住在一起。1999年,王涛的儿子王小光(化名)到了分户的年龄,王涛以三代同堂居住紧张为由,向村委会提出重新划分宅基地申请。情况核实后,村委会同意了王涛的申请,在村里另批了一块宅基地。房屋建成后,王涛一家三口于2001年搬进新房。  相似文献   

6.
2000年6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石西村村民刘公玉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及镇政府审核后,邳州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18日批准刘公玉使用非耕地198平方米用于新建住宅。刘多次要求村民管銮富清除在其审批宅基地范围内的杨树、柴堆等杂物,管予以拒绝,刘遂于2003年5月25日持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手续诉请邳州市人民法院判令管清除宅基地上杂物。  相似文献   

7.
案例
  张某为河南省某县A村居民,去世后留下一处占地300余平方米老宅。大儿子张甲一直在外务工,老宅由小儿子张乙居住。2001年张乙因成家在该处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并申请办理了宅基地变更手续。2005年张甲回村居住,向村委会申请分配宅基地。村委会因其父亲留下的原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要求甲乙二人将原宅基地分户使用,而乙却以宅基地上房屋为自己建设为由拒绝分户。  相似文献   

8.
[案情]2000年6月4日,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石西村村民刘公玉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及镇政府审核后,邳州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18日批准刘公玉使用非耕地198m2用于新建住宅。刘多次要求村民管銮富清除在其审批宅基地范围内的杨树、柴堆等杂物,管予以拒绝,刘遂于2003年5月2  相似文献   

9.
“谢谢张所长,要不是您帮忙,俺还不知道啥时候能盖上房呢!”3月16日下午,在太康县池庄村村委会,村民刘海涛(化名)紧紧握着城郊国土资源所所长张天学的手激动地说。3月11日,张天学在池庄村动态巡查时发现有人在耕地里建房。上前询问后得知,当事人名叫刘海涛,因儿子结婚没有新房,宅基地又申请不下来,无奈之下,只好铤而走险,在自家耕地里建房。  相似文献   

10.
2007年初,村民王某因建住宅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村委会同意并给予了安排,经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到该村核实情况时,村民张某提出异议,称其已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得知,早在2002年10月,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国土所工作人员就给村民张某填发了土地证书.  相似文献   

11.
[案情]江苏省邳州市某村村民冯某,女,21岁,其全家祖孙七口在村内只有一处占地面积151平方米的老宅。2002年2月,冯某以“已达婚龄拟结婚”为由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批准宅基地一处,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审核上报后,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冯某一处198平方米的新宅基  相似文献   

12.
案例1995年4月,某村村民甲按程序向所在村组申请并获批准一处宅基地并建成住宅。2016年,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甲,土地所有权人为该村一、二组集体所有,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村民乙的门面房与甲的宅基地相邻,由于村里扩路,将乙原来的门面房拆除(拆除后剩余的部分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  相似文献   

13.
2004年,村民邵某欲在与林场工人张某相邻的宅基地上建房,为防止张某院墙在施工中倒塌伤人,经村委会调解,张某临时拆除其南面部分院墙让邵某施工,待邵某房屋建成后再将院墙恢复。2005年8月施工完毕后,张某欲恢复院墙时遭邵某阻拦。  相似文献   

14.
近日,嵊州市在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政策,以加快宅基地整治示范村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扎实基础。一是实行分类指导。宅基地整治示范村分为三类。二是严格规范运作。申报农村宅基地整治示范村。需村委会书面申请、新农村建设规划、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拆迁协议等6项资料,经当地乡镇政府和国土所审核同意后报国土局立项。以村为实施主体,乡镇负总责按规划实施,国土所参与全程服务与监管。三是加大扶持力度。在宅基地整治示范村所在乡镇、村和村民投入外,允许整治后多余宅基地依法公开出让。出让金返还用于宅基地整治。  相似文献   

15.
【案例】
  重庆市村民刘某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4间)。2008年,刘某的儿子将上述宅基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1987年11月出生的王某。王某于2011年7月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了盖有村委会、镇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1979年自建房屋权属证明。同年12月,登记机构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12年6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儿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11月,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刘某又以王某伪造证据,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且未履行公示程序为由,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给王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相似文献   

16.
[案情]江苏省邳州市某村村民冯某,女,21岁,其全家祖孙七口在村内只有一处占地面积151平方米的老宅.2002年2月,冯某以"已达婚龄拟结婚"为由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批准宅基地一处,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审核上报后,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冯某一处198平方米的新宅基地,该地位于村内并附着成活树木数棵.在冯某使用该地建住宅时,同村两村民出面制止,称该地为其"自留地",地上树木系其所栽,且冯某是女子不应享有本村宅基地,结婚后应到男方要宅基地,邳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将邳州市人民政府告上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撤销批准行为.  相似文献   

17.
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18.
9月13日,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上午10时许,温县武德镇西张相村村委院内人声鼎沸、热闹非凡,此处正在进行着现场宅基地纠纷调解。在广大村民的热烈掌声中,一起宅基地纠纷成功得以调解。  相似文献   

19.
某村村民李某与妻子张某,生有一双子女,均未成年,现有宅基地一处,占地面积为140余平方米,房屋4间,符合当地宅基地用地标准.2005年,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在调解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子女由男方李某抚养,房产全部归女方张某所有。2006年,李某以没有住宅为由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相关部门答复是:“单身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不予批准。”  相似文献   

20.
一、牧业县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状 黑龙江省北部以牧业为主的农村,相对于南方的农村来说,土地资源比较富足,由于历史原因,每户村民一般的宅基地面积大的都在1000平方米左右。牧业县的主要生产活动是发展养殖业,宅基地的主要作用不仅是供人居住的场所,它还是从事养殖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发展庭院经济的主要依托,绝大多数的村民们养奶牛都是在自己宅基地上。可以说,利用宅基地养牛(猪、羊、鹅、鸡等)是牧区宅基地使用方面的一大显著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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