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甲和乙是远房亲戚。甲在县城有住房一套,甲1990年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给甲5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仅有一个证人丙在场。1992年,乙申请土地登记,该县土地登记部门仅凭丙的书面证言就向乙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开展总登记)。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乙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房屋、土地的过户手续。但甲声称其没有将房屋转让给乙,而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5万元不是房款,而是房屋的租金。因此要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给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得到支持。县国土资源局特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相似文献   

2.
2004年年初,某镇村民宋某取得了一处2.5亩农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该地块交通条件便利,宋某决定在此处建一饭店,便向村委会递交了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签署了同意意见。之后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起了平房6间,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了停车场。上述工程尚未完工便被镇政府发现,经调查确认宋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相似文献   

3.
<正>案例2015年7月,张某与房主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吴某将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售价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10万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手续(以下简称“网签”),又于8月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在网签后、产权过户前,吴某以上述房产作抵押,向赵某借款280万元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获知已购房屋因被抵押无法过户后,于2016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吴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相似文献   

4.
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到市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欲把自己名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某银行,转让面积为1465平方米。经查,建筑公司于200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38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同年10月登记发证。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银行借款3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遂把土地转让给银行  相似文献   

5.
案件原因 2006年初,豫东某镇居民张某,在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600平方米建住宅.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张某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张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搬进新房居住.  相似文献   

6.
2010年5月,某建筑公司到市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欲把自己名下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给某银行,转让面积为1465平方米。经查,建筑公司于200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38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同年10月登记发证。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向银行借款3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遂把土地转让给银行抵债。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20世纪60年代末,我县政府将一块900平方米的土地无偿划拨给某单位作为商业用地使用.该单位80年代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过,1993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10月因集镇改造,这宗土地上原建的房屋需要拆除,而该单位因没有资金新建房屋,便招揽社会各界人士带资金来合作建房,所建房屋1/3归建房出资人,2/3归该单位,其土地使用权仍属该单位.请问,这种一方出资一方出土地的用地是否视为非法用地,该宗地是办理变更手续还是办理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是否要补交出让金?  相似文献   

8.
<正>案例某商贸公司租赁某储运公司一块土地,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该储运公司把自己公司使用的一块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的工棚出租给商贸公司使用,商贸公司租赁上述地块15年,每年支付给储运公司场地使用费15万元,有关建房手续由商贸公司负责办理。某商贸公司未办理任何相关报批手续就建了房屋,经营餐饮、娱乐等业务。国土资源部门巡查中发现此种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9.
<正>土地改革后,张某的父亲分得房产一处。1953年,当时的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971年经所在地人民公社同意由该公社的邮政所占用该房产办公,张某一家由所在大队的专业队为其异地盖了两间草房居住,1995年县政府又无偿为张某划拨宅基地302平方米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邮政所将所使用的草房翻修改造成两层平房一直使用至今,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世纪80年代末,张某以1953年所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为由,申请并主张原四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相似文献   

10.
正案例2015年5月,范乙因不能偿还张某借款,被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拟拍卖其商品房(已办理交易合同备案,但未办理转移登记)。范乙的姐姐范甲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裁定终止执行。诉讼中,范甲提供证据表明,范乙以55万元购买案涉房屋,同年7月与范甲签订购房协议,以100万元(含  相似文献   

11.
<正>今年上半年,焦作市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城镇住房用地转让815宗,为群众发放土地使用证916本,受理各类咨询1300余次,主动为困难群众上门服务120次,为政府收取土地收益金30.9万元。城镇住房用地交易是一项涉及面广、面向群众的基础性工作。2015年以来,焦作市地产交易中心以"群众满意不满意,办事方便不方便"作为工作准则,简化城镇住房用地交易手续,方便群众办事。针对群众提出的土地交易手续繁琐这一情况,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制作了新的《焦作市城镇住房用  相似文献   

12.
<正>问:我县黄庄村五组因道路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被政府征收,整个村民小组村民转变为城镇居民。2008年,县政府下文,黄庄村五组村民有权继续享受本组剩余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2012年,本组村民刘某因外债多,将其房子转让给张某。张某本是某社区居民,2008年将其户口迁入黄庄村五组,现户口也注明是非农业户口。2012年,双方办理了宅基地过户手续。因群众举报,纪检部门来调查。请问,我们是不是应该为原五组村民的宅基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这件事我们是否有错?如  相似文献   

13.
<正>案例2006年7月,豫北某市某某公司按照原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求,提供了合法的、齐全的建设用地手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资料、个人的各种手续,到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公司职工程某某申请办理该公司家属楼5号楼3单元12号房产的土地分割登记。同年,该市国土资源部门给程某发放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1月,该公司又为其公司职工孙某某申请办理同一栋家属楼,即该公司家属楼5号楼3单元12  相似文献   

14.
<正>一起"民告官"案件张某在A县开办一磨具经营部。1998年12月20日,A县人民政府发文同意其征用B镇某集体未利用土地768平方米作为磨具经营部建设仓库及配套用地,具体征地手续由A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2002年5月27日,A县国土资源局颁发  相似文献   

15.
正"真是没想到,简单的一句话,你们就到我家来服务了。谢谢,谢谢你们!"家住新乡市牧野区无线电总厂家属院的居民李振松,在焦作市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上门服务,为其办理土地过户的相关交易手续时,拉着工作人员的手说。原来,李振松老两口以前在焦作矿务局工作,想把自己在焦作的土地证随着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由于房屋产权的过户必须要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而在办理土地交易相关手续过程中,最后一道程序需要老两口签字才能完成。而住在新乡市牧野区无线电总厂家属院的李振松老人因年  相似文献   

16.
<正>2004年,甲村村民张某在乙村购买了一宗宅基地,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以张某非乙村村民为由拒绝了该申请。2008年,张某将户口迁到乙村,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对于如何办理张某的第二次申请,存在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7.
正李某于2014年10月向A区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要求将西邻张某院内南北长32米,南头宽3米,北头宽2米,面积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其使用。同时,李某向A区人民政府提供了张某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李母1983年林权证和1990年房屋所有权证及李某自制平面图等证据。经区政府调查,李某要求确权的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有张某家清朝所建房屋并办有房产证,目前已赠与其子张甲、其孙张乙,且张甲、张乙已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  相似文献   

18.
正案情简介:2001年,某市木材加工厂以其在城郊的 6 间实木板材生产线厂房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某市商业银行贷款 70余万元。2017 年,木材加工厂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管部门将其资产与某市属工业公司进行重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8 年,市属工业公司将厂房与该市某商贸公司进行房产置换,将木板材生产线拆除后交付商贸公司,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商贸公司将厂房拆除后进行开发,建成商品住宅房及商铺。  相似文献   

19.
案件原因2006年初,豫东某镇居民张某,在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600平方米建住宅。该市国土  相似文献   

20.
<正>案情简介:某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国资管理部门为提高改制后的国有股本份额,将厂区以及生活区的土地一并补办出让给改制后的公司,从而转增国有股本。在房地分开登记的时期,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分别发证,无论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