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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是我国城镇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城镇基准地价体系主要是建立以商业、居住和工业三大用地类型为核心的基准地价体系.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仅以商业、居住和工业三大用地类型为核心的现行基准地价体系越来越难以适应土地市场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拓宽基准地价评估领域、深化和丰富基准地价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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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土地基准地价更新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 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各级土地或匀质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时点上一定年期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城镇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中的地价水平,是我国政府法定的公示地价之一.基准地价评估,有利于政府掌握城市土地资产的价值,也是国家征收土地税费和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参与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的计算基础.城镇基准地价作为城镇土地宗地价格评估的参考依据,对我国土地交易价格和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是政府对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对城市土地实行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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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和地价管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建设应运而生,作为能够灵敏反映土地市场变化的“晴雨表”,地价及地价管理在土地资源管理及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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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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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精心指导下,围绕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做了初步探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加快土地市场建设政策件,在全省较早地建立起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新机制,为城市化的发展、企业改制等积累了资金,做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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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五年来,我国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初步建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不断提高,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尤显重要。时到今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机制已初步形成,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普遍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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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既是重要的资源,又是重要的资产。土地管理要高举两面旗帜:一面是保护耕地,用世界上最严格的制度把耕地保护好;另一方面就是管好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充分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我省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1992年开始启动,1994年省政府召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会议,土地资产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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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一定的体现,在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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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城镇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新一轮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验收并经县政府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布实施,原有基准地价成果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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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作为我国分配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的主要方式,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土地有偿使用的发展,土地的商品性越来越显现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人们也开始认识到,目前存在的大量划拨土地使用权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阻碍,产生了土地资源浪费、利用效率低、隐形市场、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等问题.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扩大有偿范围和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就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构想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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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积极探索经营城市土地资产的新路子、新方法,坚持“以计划为先导、以储备为手段、以市场为载体、以地价为杠杆”,全面推进土地资产运作的市场化进程。全市目前已建立起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和政府调控下规范有序的土地二级市场,所有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有偿使用的范围。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逐步拓宽,土地出让由单一的协议出让方式,发展到经营性用地全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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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利弊分析
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形式的一整套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实现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高效率和收益分配的合理化。从而推动城市建设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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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其出让价格就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也可称之为“地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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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期基准地价评估及管理的新要求 基准地价是我国城镇土地市场的指导性价格和政府法定公示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基本依据,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杠杆,是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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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中的限制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并且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完全性物权,其使用者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行使处分权,故法律规定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除了必须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的限制外,并没有过多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