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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安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影响征地补偿的安置问题以宁波市鄞州区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来看,按区片综合价,最高只有每亩4.6万元,最低每亩3.1万元;按国有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来计算,一般最高每亩8万多元,最低每亩2万多。该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内容,其中安置补助费按安置人口计算,而一般情况下,每个安置人口,最多不会超过3万,最少只有1万左右。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带来了补偿安置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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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法规和政策,把法规和政策交给群众。二是公开规范操作程序。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征地程序,向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全过程,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地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偿安置费用,建立征地补偿费分配、发放档案,监督村集体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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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在适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时,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县政府是实施征地的责任主体,对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方面负总责每年,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着统筹协调、区分缓急的原则,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能力、支付取得土地成本的实际财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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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春秋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9):72-73
征地是实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方式之一,是国家从公共利益出发,依照法定程序把农村集体拥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向被征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地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建立科学规范、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以推动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征地补偿的原则征地是国家利用公权变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被征地农民的财产受到一定损失,依照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损失应得到公平的补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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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8)
<正>在征地工作中,经常涉及经济林的补偿问题。补偿的依据是《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但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该《通知》的合理性颇有质疑。一、经济林补偿费性质分析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目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在全省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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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征地补偿,一直是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的标准、方式,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仍有许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安排和调整的空间。其中,不少地方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以长期或分期方式支付征地补偿的现象,违法违规。此类做法以"分期"搏"长期",相当于用时间换空间,尽管解决了地方财政的暂时困难,也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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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计算问题是当前征地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征地补偿标准不但涉及征地报批的依法行政要求,还关系到征地单位的建设成本和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既会浪费大量的资金。又会引发一系列因征地引起的上访、复议、诉讼等征地争议问题,因此,政府和国土部门必须重视该问题。下面就征地中的补偿标准问题结合实际谈点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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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政府转发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按人均耕地多少确定补偿安置倍数。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30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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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必将对我国的征地制度改革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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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坚持征地补偿由县、乡、村逐级兑现的方式改革为直补村民。过去,该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等征地补偿费一般由县发到乡、村,然后由村委给农民兑现。群众意见很大。今年以来,该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变间接补偿为直接补偿,目前,已直接兑现村民征地补偿费450多万元,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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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国土资源局组建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征地管理工作,在征地过程中首先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使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2003年,国家进一步开展洽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以来,对以往征地工作存在的拖欠补偿费用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并进行了认真解决,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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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南宇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9,(10):62-63
正征地补偿是征地制度的核心;征地补偿标准适当与否,关系到征地制度的实施与成败。近年来,因征地补偿过低,政府征地工作难度大大增加;被征地农民阻工、闹事的现象频繁发生;群体性上访、请愿事件呈高发态势;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的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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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的发展,各项建设征收了大量土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现行征地制度也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如征地范围过宽,补偿标准过低,农民安置不落实,征地程序不合理等。由此引发的社会不公问题往往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引起了中央及各地政府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