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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振 《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13,(3)
湖南省政府参事秦希燕在两会上表示,希望通过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引入市场化原则,平衡推进城镇化建设.
秦希燕认为,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关键是修改《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就是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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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20,(7)
正2019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在第六十二条集中规定了对宅基地的管理内容,确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一户一宅、乡镇和村庄规划应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国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等原则。在以上原则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如何管好用好宅基地,助力乡村地域内的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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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5,(8)
<正>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它是集体土地三项建设用地之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了原则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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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事实上,由于历史等原因,农村村民宅基地超过当地地区规定的标准还相当普遍。对超占的宅基地如何处置。有人认为,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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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仅有4条,在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仍存有很多模糊认识,因而对实际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涉及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和抵押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转让与抵押问题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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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物权法》中所指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其中物权的核心是不动产,不动产里面的核心是土地,因此《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将对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二章第一节专门对不动产登记做了规定,为了实现我国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和即将颁布的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衔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登记制度,本文结合对草案中相关条款的分析,对今后土地登记制度的发展进行了论述。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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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宁 《资源导刊(河南)》2013,(7)
案例
张某为河南省某县A村居民,去世后留下一处占地300余平方米老宅。大儿子张甲一直在外务工,老宅由小儿子张乙居住。2001年张乙因成家在该处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并申请办理了宅基地变更手续。2005年张甲回村居住,向村委会申请分配宅基地。村委会因其父亲留下的原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要求甲乙二人将原宅基地分户使用,而乙却以宅基地上房屋为自己建设为由拒绝分户。 相似文献
张某为河南省某县A村居民,去世后留下一处占地300余平方米老宅。大儿子张甲一直在外务工,老宅由小儿子张乙居住。2001年张乙因成家在该处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并申请办理了宅基地变更手续。2005年张甲回村居住,向村委会申请分配宅基地。村委会因其父亲留下的原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要求甲乙二人将原宅基地分户使用,而乙却以宅基地上房屋为自己建设为由拒绝分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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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中存在着违法用地、产权不清晰、一户多宅、跨区域购房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行使不相适应。要加强宣传发动,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和登记的政策研究,制定可行的政策与措施,其中尤其要加强对"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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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导刊(河南)》2016,(10)
正"大家总说,把房子盖在了自己家的地里,你们国土所凭什么管我?针对这个问题,我来解释一下,《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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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依据村民自治原则,确定以村为责任主体,建立闲置宅基地管理制度,并以村规民约形式予以明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认定闲置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有偿调剂具体价格和宅基地管理基金提取标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制订,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偿调剂价格不超过90元,平方米。村宅基地管理基金按有偿调剂总价款5%以内的标准提取,专项用于本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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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创新审批机制。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把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乡(街道),并严把宅基地审批关。对新宅基地申请多的村进行合理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村在符合条件的建房户中以拍卖的方式安排宅基地,所得收益为村集体所有,实现宅基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使农村土地价值得到体现。二是盘活存量资源。逐步清理一户多宅、应退未退的宅基地资源,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退出和闲置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绿则绿”的原则进行整治,通过基础设施配套和完善后作为新的宅基地推出,或直接用于村公益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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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7,4(2):67-68
《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大法,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也紧密相关。为了能够让广大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及时、全面地了解《物权法》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贯彻实施《物权法》,本刊将以连载的形式,选登《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关于《物权法》中涉及不动产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相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提供给大家,以供学习参考。同时欢迎广大读者积极开展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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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突破,也是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早在2014年,桐庐县就开始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多项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一、落实村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坚持集体所有1.收回废弃宅基地在积极开展旧村改造、"三改一拆"、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及时拆除破旧房屋和非法"一户多宅",村集体依法收回老宅基地,让"宅基地不是祖产,是集体资产"的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