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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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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原由叶某原是豫东某县刘店乡黄庄村二组村民,其丈夫生前在本乡中学任教。为了照顾丈夫和儿女生活,于1994年将自家的房屋卖出后到中学居住。1995年丈夫因病去世,学校安排其做勤杂工,后居住的学校的房屋因故拆掉,叶某便回丈夫原籍王庄村借别人房居住多年。2004年各级领导关心,批准叶某在村里原空闲地上建房160平方米,却遭到所划定宅基地的相邻户刘某百般阻挠。刘并于2005年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原住房卖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同年该县人民法院判刘某败诉后,刘于2006年8月将该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裁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叶某建房的土地使用证。  相似文献   

2.
【案例】
  重庆市村民刘某在本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有房屋4间)。2008年,刘某的儿子将上述宅基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1987年11月出生的王某。王某于2011年7月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了盖有村委会、镇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1979年自建房屋权属证明。同年12月,登记机构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2012年6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儿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11月,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刘某又以王某伪造证据,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且未履行公示程序为由,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给王某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相似文献   

3.
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4.
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  相似文献   

5.
案例
  2001年某村村民刘某通过审批,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并在该宗地上修建了住宅。2012年3月,刘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其父在本村留有二间房屋,由刘某继承。同年刘某所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刘某即对其居住的宅基地和父亲留下的宅基地都进行了申请登记。  相似文献   

6.
日前,宁陵县黄岗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在该县张营村西头,发现有一群人操刀弄棍,大声争吵,经协调制止了一场即将发生的械斗。随之调解了一起因十公分宅基地,花费十几万、纠纷16年的宅基纠纷,受到了当地群众的赞誉。原来,发生冲突的是黄岗乡张营村村民朱某和金某,两家是隔墙邻居。当年朱某的爷爷建房时,由于自家宅基地不够五间宽,经商量多占了金某家宅基地10多公分。1990年金某的父亲在建房时,要求朱家把多占十公分宅基地归还,而朱家却不承认有此事,在双方商量不成、乡村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金某一纸诉状把朱某告上法院,要求朱某归还…  相似文献   

7.
近日,延津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小店镇某村土地上私自建房,现正在施工中。后经查实:王某建房所占宅基地属自家老宅,并有延津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6日为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王某老宅上的房屋于2001年后已不存在。另外,王某兄妹及其母亲现户口是非农业户口,其户口已不在该村,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只是原籍在该村。此外,王某建房所占土地并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故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了没收在所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并处罚款的决定。  相似文献   

8.
<正>【案例】20世纪80年代初,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 2月,小儿子出生。2005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8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9年,大儿子  相似文献   

9.
村民李成宝夫妇相继去世后,村委会决定收回他们的宅基地另行划给无房居住的村民。李成宝在城里安家落户的儿子李哲得知此事后,立即回乡阻止,双方发生纠纷,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李哲告上法庭。对此,法律会支持谁呢?1971年秋,村民李成宝经村委会同意和乡土地管理所批准,获得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起3间平房。李成宝小两口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房屋建成不久,儿子李哲也出生了。  相似文献   

10.
以案说法     
《国土资源》2003,(12):45-45
土地使用须经确权 商丘宅基侵权案被驳回 1984年,家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王二宝村的村民张干清与该村村民张成立换地建房时,经协商张成立同意把与张永山相邻的三尺宽地让给张永山使用,并在三方见证下打下了石灰桩,以此作为两家地界。后张干清建房时在此地上取土,双方发生纠纷,在乡司法所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该镇人民政府处理认定张永山对此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于是张永山纸诉状将张干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墙东三尺内土地归  相似文献   

11.
案件原由 赵某是豫东某村村民,他居住的宅院是祖传的老院子,房屋也是几十年前的土木房.前不久,赵某自己找人拆除了旧房的土木结构墙体,在原宅基上重新砌墙盖成了两层砖瓦小楼.建成后的楼房,所占土地面积与原房并无变化.由于该村民盖房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经群众举报,该县国土资源局有人员赴现场作了调查.在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即使是在原旧宅基地上建房,也属住宅用地,就应该审批,如不批自建,就应依法处理;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还要求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只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没扩建占地,只是在原基脚上形成墙体,如再审批,就属重复审批,应该不作处罚.  相似文献   

12.
20世纪80年代初,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5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8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  相似文献   

13.
<正>近日,在西华县奉母镇后段村,奉母国土资源所所长金森看到工作人员在为两宗宅基地下灰桩标记,心里甚是欣慰,尽管跑了好几趟,难听话也没少听,但是卞刘两家的纠纷问题总算圆满解决了。事情是这样的。卞某和刘某两人同为奉母镇后段村四组村民,两人的宅基地在村西北角,且互为东西邻居,刘某在东,卞某在西,前后都是路。1993年,后段村四组进行宅基地规划,每户面积为200平方米。2008年,刘某建房时,因为地势低洼,取土将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农民"有地就有其居"为居住利益保障核心的。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涉及到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社会局势的稳定,我国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从原国家土地管理法到新国家土地管理法,一直采用以宅基地的审批方式,农村村民一经批准一处宅基地,就可以在此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该审批方式为我国大量农民的居住保障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在以宅基  相似文献   

15.
1992年2月,郭某因分户需要,向其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宅基地用地申请。村委会根据村内用地实际和规划划分一宗土地作为郭某的宅基地,随后郭某在该宅基地建房,但郭某仍一直与其父母居住而禾在此居住。同年10月,同村的村民李某因居住需要,向郭某提出购买该房屋。  相似文献   

16.
案例
  张某为河南省某县A村居民,去世后留下一处占地300余平方米老宅。大儿子张甲一直在外务工,老宅由小儿子张乙居住。2001年张乙因成家在该处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并申请办理了宅基地变更手续。2005年张甲回村居住,向村委会申请分配宅基地。村委会因其父亲留下的原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要求甲乙二人将原宅基地分户使用,而乙却以宅基地上房屋为自己建设为由拒绝分户。  相似文献   

17.
甲和乙是远房亲戚。甲在县城有住房一套,甲1990年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给甲5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仅有一个证人丙在场。1992年,乙申请土地登记,该县土地登记部门仅凭丙的书面证言就向乙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开展总登记)。乙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乙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房屋、土地的过户手续。但甲声称其没有将房屋转让给乙,而只是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5万元不是房款,而是房屋的租金。因此要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给乙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得到支持。县国土资源局特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相似文献   

18.
2月25日,项城市孙店镇集中对2008年春季建房的25家农户进行公示。这是项城市国土资源局孙店国土资源所去年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管推出的新举措。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等3种类型。在现阶段,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宅基地问题日益突出。  相似文献   

20.
<正>2月16日,宁陵县石桥国土资源所在安排宅基地时,遇到一个难题,原计划将于庄寨村一块三分空闲地安排给村里孤门独户的于家建房,但怎么也落实不下来。随后此事被反映到了县国土资源局。事情虽发生在宁陵县石桥国土资源所,相邻的逻岗国土资源所长顾伟听说后却坐卧不安,因为此事所涉及的物主分明是他在家居住的三个亲哥哥。顾伟长期在县城居住,平时很少回老家,对村里发生的情况一无所知。他认为事情既然出来了,就不能不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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