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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邻居黄某发生相邻通行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黄某于2007年5月14日向法庭出示了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王某因此知晓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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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等部门在北苑街道留雅村现场办公,现场受理留雅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资料。该村成为义乌市第一个由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转变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农村。北苑街道留雅村是义乌市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工作试点单位之一,全村现有397户816人,土地面积513.9亩,其中涉及集体土地权属处置的土地面积215.9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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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某市国土资源局将一块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给某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征地拆迁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国土资源局配合完成相关手续;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建设工程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后国土资源局为该开发商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由于征地拆迁难度较大,该项目迟迟未能开工。在市政府统一部署的闲置用地清理活动中,该宗土地被认定为无偿收回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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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高某均系某村村民。1982年王某自建住宅一处,1997年5月当地国土部门按照程序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该村建造一批楼房,王某向村委会报名认购,村委统一为认购户办理了新房宅基地使用证,王某在取得新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将其旧宅土地使用证退给村委,村委因忙于其他工作,旧证并未及时注销。2005年7月村两委研究决定,入住楼房户倒出的旧房可由无房户选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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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4月3日,原告陈海标、陈海明、陈明英3人不服被告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核发给陈加森天集建(93)字第01878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国土资源局出庭应诉。在听取应诉律师的答辩后,原告主动撤诉。 相似文献
6.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另一种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回,从而达到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利用。前一种途径实现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的法规是2011年1月公布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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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从城中村村民李某手中,以市场价格购买了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上盖有两层房屋,李某于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2005年,张某向国土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请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部门认为,集体土地未经审批不能变更为国有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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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三门峡市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分别与陕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成功收购了位于三门峡高铁南站北、迎宾大道东西两侧总计1133亩土地,这也是三门峡市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以来一次性储备土地面积最大的一宗国有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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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某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某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1997年经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选址在清水山,同年,经省计委、省外经贸委批准立项。就此项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9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授权省建设厅批准将清水山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199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清水山两公顷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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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张某依法取得了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张某将该宗地转让给李某。李某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后,凭张某的出让合同和双方间的转让合同,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国土部门告诉李某,要先注销张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证,由国土部门与李某签订出让合同,然后凭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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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1991年,某村王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王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王某建房基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了建设。1992年,王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王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002年,王某在取得土地证后,又在原建房基地上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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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国有企业于1986年以划拨方式取得156.3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前该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现该企业向国土部门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将该宗地由划拨性质变为出让性质。可是事隔多年,土地规划用途已调整,根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现该宗地的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并对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做了明确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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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人须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下简称“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简称“土地证”),“两证”齐全的房产才可上市交易、进行抵押等,如果手续不完备,房产则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大部分区实行的是房产管理和国土资源(土地)管理两个单位分别管理的体制,因此私有房产的业主必须分别向房产登记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申办房产证和土地证,而许多私有房产业主因为办证程序繁琐而没有进行个人土地登记及房屋产权登记。这对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关系、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十分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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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一家百货商场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800平方米。1999年,该公司改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为租赁,并要求该商场按规定每年向土地部门交纳年租金,但该公司一直未交。2005年,该商场以该宗地地上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期满后,该商场无力偿还,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该商场第五、六层房产进行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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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5月通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一宗150亩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约定应于2005年10月开工建设。之后,由于该公司资金问题,此宗地一直闲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