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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加快,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不断提高,海域招拍挂即将成为海域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对海域基准价格进行研究,可以科学确定海域使用权的价格,为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提供科学支撑。本文建立了海域定级和海域基准价格评估方法,并利用建立的方法评估了厦门市货运港口用海、客运港口用海、游乐场用海和游艇泊位用海的海域基准价格。结果显示,厦门市各级各类海域基准价格差异很大,各地区各类用海的海域基准价格在11.04~89.32万元/公顷之间。从区域看,同一区域不同用海类型的海域基准价格相差很大,厦门岛周边海域基准价格普遍较高,与陆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一致;从用途看,同级别海域游艇泊位用海年均海域基准价格最高,货运港口用海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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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海域招拍挂将成为海域使用权出让的重要形式,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是其基础性工作。文章设计建设填海造地用海一级市场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案例,利用不同评估方法对海域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最后基于评估过程和结果对各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假设开发法理论成熟,能很好地体现海域使用权价格的内涵,可作为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中最优选择的方法;成本法无法体现海域自然属性和其他影响因素对海域使用权价格的影响,且待评估海域往往为裸海,尚未有实际成本发生,因此并不适用于海域一级市场评估;成本法不适用的根源在于其忽略海域增值收益,亟须在原有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增加海域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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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推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历程及历年海域使用管理数据,从海域有偿出让方式、海域有偿出让配套措施、海域使用金征收等方面总结了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现状。结果表明:目前,中国海域有偿出让以行政审批为主,同时,市场化方式出让工作稳步推进,沿海各地纷纷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逐步规范,执行2007年新海域使用金标准后,全国海域使用金征收总额大幅增加,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也逐年递增。不过,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无法有效调控填海造地规模。针对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现状,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海域市场化出让要和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相结合,填海造地项目应该与毗邻土地捆绑出让,海域市场化出让方式暂时以招标和挂牌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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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加快,海域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不断提高,而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是其基础工作。在诸多评估方法中,假设开发法把在开发和未开发海域假设为已完工状态而进行评估,非常适宜于当前海域市场化出让前的状态,已经成为目前海域使用权评估领域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文章选取A市游艇码头项目用海为例,利用假设开发法详细测算了该宗海域价格,并通过对测算过程和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探讨假设开发法在海域价格评估领域的应用及局限,对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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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积极鼓励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取得,在珠江口海域使用管理实践中,广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地区实际,对采砂区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为国家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的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文章在对珠江口采砂区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期推动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为海洋管理工作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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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项目海域管理和土地管理衔接不充分问题由来已久,已成为海洋管理中的痛点和难点。文章对浙江省在填海造地项目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与用途管制、使用金征收等方面的衔接制度和实践经验开展梳理分析、调查研究,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研究表明,填海造地与土地管理衔接的主要问题为: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所需土地管理指标配套不足;海域和土地权属价值不一致;规划、用途管制衔接不充分;使用金征收标准不统一。为规范填海造地与土地管理的衔接,提出建议:统筹陆海规划和用途管制;建立填海项目指标(计划)管理制度;探索海域使用权价值实现形式;完善海域和土地使用金衔接制度;推进海域土地使用权联合招拍挂出让。本研究可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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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着辽阔的海域及其资源与环境,为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海域,我国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并通过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方式对海域资源进行管理。文章分析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的理论依据,论证了我国的海洋资源、海域利用方式及海域资源的特点,并以此作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依据。从海域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种这一角度出发,建立了机会成本法、海域资源破坏损失估算法、市场价值法、恢复费用估算法和影子工程法五种评估方法,为基于行政管理配置和市场配置的海域管理体制提供了计算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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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升 《海洋与海岸带开发》2010,(10):52-55
我国的海域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2001年10月27日,我国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并对海域使用权的范围作出了界定,但是对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没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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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构建了海域资源资产价值核算的理论与方法,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测算未取得使用权海域资源资产的预期纯收益,综合核算海域资源资产价值。结果表明,我国海域资源资产价值总量高,主要集中在未取得使用权海域;不同区片未取 得使用权海域的资产价格与功能类型、离岸距离和用海结构有关。通过市场法和收益法核算出的海域资源资产价格相近, 其中收益法核算的未取得使用权海域资源资产的价格较高,与我国海域资源资产市场化程度不高、近年来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调整有关。开展海域资源资产的分类核算能够在我国现有的海域定价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评估海域资源资产的预期收益,核算未取得使用权的海域资源资产价值。应根据自然条件和规划用途开展海域资源资产的精细化管理,科学合理地定价, 并完 善资产的有偿使用和用途管制措施, 从而确保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海洋经济持续高效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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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1.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是由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决定的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承认国有土地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采矿权、或取水权等。法学专家将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归为用益物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域使用的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对海域空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越来越迫切。如港池、养殖、围海、油气开发、海上娱乐场等海域使用权,是从海域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排他性权利。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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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这两个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的重要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海域使用权的设定、变更和登记等重要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仍未在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得到具体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建设,将是今后落实《海域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拟对建立我国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对这项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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