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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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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0年8月,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甲方)与一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下称乙方)签订了转让房地产协议。甲方将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1656.94平方米,占地2.3亩,转让价为62.9637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转让公证。但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出让并转让该房地产的批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办理变更登记。 对该案如何定性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案已过了处罚时效,再者该企业…  相似文献   

2.
以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立项目公司,在土地未开发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100%进行转让,获取高额利润的情况较为普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回避实质性的转让行为,逃税十分惊人,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本文就如何防止房地产公司以股权转让规避土地转让进行逃税行为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3.
在日常土地登记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业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变更企业股权结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这种股权转让引起的土地登记是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还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目前说法不一,有的人认为这是故意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限制条件,是一种避税和土地投机行为。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有的人认为这是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选择,可以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4.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在60日内到房屋和土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确认土地和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正确确认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是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 某市佳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公司)与赵某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该市的A地块以200万元转让给赵某,并约定赵某7日内交付转让款200万元,佳业公司于12月20日前将土地交付赵某,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一方违约则支付10%的违约金.赵某依约于11月7日支付转让金200万元.  相似文献   

6.
案情 1990年8月,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甲方)与一家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下称乙方)签订了转让房地产协议.甲方将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1656.94平方米,占地2.3亩,转让价为62.9637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转让公证.但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出让并转让该房地产的批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办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7.
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不存在前置许可审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新亚 《国土资源》2006,(11):43-4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这条所规定的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的前置许可审批,而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过程中,其使用权类型的处置审批。该规定有两层意思,  相似文献   

8.
1997年某县甲、乙夫妻两人因事协议“假离婚”,并立下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甲将一处于1997年购买的房产分给乙,此后乙外出打工。双方没有办理土地及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证书也一直由甲保管。1999年4月,甲将房地产转让给了丙,丙依法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甲、乙二人真的离婚了,乙对协议中共有财产分配产生异议,协商不成后,乙起诉到法院与甲打了长达4年的官司。2005年5月10日,丙又将该处房地产转让给丁。2005年5月12日,市法院做出了撤销丙的房屋产权证书的终审判决,丁于2005年6月9日,到国土局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9.
《南方国土资源》2004,(8):38-38
编辑同志:您好!近来田阳2位居民在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上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请予解答。一、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居民,名叫李晓,住宅用地面积为80m2,建筑面积为180m2,土地权属来源为国有划拨,今年3月,李某将该宗宅基地(连同房屋)转让给黄武作住宅用地,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到田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时,询问了两个人,有不同的办理变更的方法:1、先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宗地地价,国土资源局按宗地地价收取一定比例(10%~25%)的土地收益金及变更登记费,并代收契税,新的土地使用者黄武的土地权属来源仍保留划拔。2、先委托有资质的…  相似文献   

10.
正案例某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欲将其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如何界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相似文献   

11.
问: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房地产转移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有权同时转让、依法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应办理变更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房屋产权和土地权利人应一致等。产权人通过购买房改房、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房屋取得住房产权,房屋权利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  相似文献   

12.
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提前续期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相似文献   

13.
[案情] 2000年,某市国土资源局将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划拨给某单位建办公综合楼,而该单位却在2003年将该宗地非法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搞房地产开发.直至2007年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市国土资源局才发现该宗地已非法转让.  相似文献   

14.
某市木材检查站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于2000年12月28日,将位于市城区界山口路段临街楼房中占地83.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一层房屋,以12万元价格转让给居民李某作为摩托车行的经营场地。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在整顿土地市场过程中得知木材检查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实情后,于2003年4月29日向李某下达了《限期补办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通  相似文献   

15.
正1995年7月,某县计划委员会做出了批准西服厂征用某村集体土地45亩的决定,用途为工业。2013年12月,西服厂与华美服装厂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该宗地转让给华美服装厂,用途不变,在此之前,西服厂未办理土地登记。2014年1月,华美服装厂持1995年的征用土地批复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受理后,在讨论该宗地应如何办理土地登记时提出两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6.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样,就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形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转让。由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在经济发展中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分配,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 H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4年6月6日、2005年8月7日签订了关于A地块、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因H公司资金紧张,无法进一步投资开发,遂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予以拒绝后,H公司于2005年9月1日以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有出让土地主体资格,因而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2、退回已收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20万元.  相似文献   

18.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9.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但这种交易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属非法转让土地。其他均属侵占土地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20.
正在本刊2013年第3期《法律天地》栏目中刊登了一篇《民间借贷能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国土部门可以为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案例回顾: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乙公司借款,并商定用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宗商住用地作抵押。双方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笔者认为,该文作者混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仅考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充分条件,而忽略了其必要条件,并在土地使用权抵押资料审核的关键环节上存在误区。笔者认为,国土部门不能为此类民间借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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