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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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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介绍]甲和乙是远房亲戚。甲在县城有住房一套,甲1990年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给甲5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仅有一个证人丙在场。1992年,乙申请土地登记,该县土地登记部门仅凭丙的书面证言就向乙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非开  相似文献   

2.
正案例2008年,甲企业取得某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后甲企业谎称该宗地的使用权证书丢失,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了补办。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甲企业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为甲企业补办了证书,但未在登记簿上记载,也未在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2015年,甲企业将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并依法办理了登记。2016年,乙企业与丙企业  相似文献   

3.
[案情介绍] 甲和乙是远房亲戚.甲在县城有住房一套,甲1990年将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给甲5万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仅有一个证人丙在场.  相似文献   

4.
1997年某县甲、乙夫妻两人因事协议“假离婚”,并立下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甲将一处于1997年购买的房产分给乙,此后乙外出打工。双方没有办理土地及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证书也一直由甲保管。1999年4月,甲将房地产转让给了丙,丙依法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甲、乙二人真的离婚了,乙对协议中共有财产分配产生异议,协商不成后,乙起诉到法院与甲打了长达4年的官司。2005年5月10日,丙又将该处房地产转让给丁。2005年5月12日,市法院做出了撤销丙的房屋产权证书的终审判决,丁于2005年6月9日,到国土局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5.
2005年.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城区进行建设用地排查时发现:1993年3月13日该县交通局擅自与该县电业局签订协议.将交通局的老址2.38亩土地及地上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县电业局使用.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但至今仍无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为此.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电业局下达了限期进行土地登记的通知.要求电业局按期进行土地登记和缴纳登记所需费用。  相似文献   

6.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买卖双方须在60日内到房屋和土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确认土地和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正确确认合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是依法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7.
近日,宁陵县又成功查处收回一宗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005年12月,宁陵县物资局将位于临康乐路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转让给本单位职工,并收取9.68万元的土地转让金。2008年6月份,宁陵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宁陵县政府依法收回,并由县政府公开挂牌出让,这是该局上半年查处的第12起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相似文献   

8.
案件原由2000年1月19日,豫南某市A公司同该市B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将A公司所属面积为5821.6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由于B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双方后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来的买卖关系变更为租赁关系,每年由B公司支付A公司租金10万元。5月30日,B公司持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估价报告等材料向该市某银行申请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之后,B公司持同样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该局审批后为其颁发了种类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  相似文献   

9.
国有荒地经过土地规划开发后具备了耕种条件,可凭土地开发许可权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但不可依据开发许可权证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因为土地开发许可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效力不同,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994年,亨达农场取得了新疆某乡12000亩土地的土地开发许可证,开始实际投资开发.达到耕种条件后,亨达农场即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了验收申请,并申请办理其中700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对另外5000亩验收合格的土地,亨达农场并未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0年10月,亨达农场与大华公司签订了农场出让意向书,共同向市政府请示转让亨达农场的全部资产,其中包括已验收合格但没有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的5000亩土地.之后,双方签订了农场转让合同书,约定以610万元的价格将亨达农场的全部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开发等许可手续全部转让给大华公司.后大华公司申请市政府将亨达农场已取得土地证的7000亩土地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将未申领土地使用权证的5000亩土地的权属变更到了其与他人合办的天山雪公司名下.同年11月,市政府为这5000亩土地办理了变更登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相似文献   

10.
某市木材检查站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于2000年12月28日,将位于市城区界山口路段临街楼房中占地83.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一层房屋,以12万元价格转让给居民李某作为摩托车行的经营场地。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在整顿土地市场过程中得知木材检查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实情后,于2003年4月29日向李某下达了《限期补办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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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城区进行建设用地排查时发现:1993年3月13日该县交通局擅自与该县电业局签订协议,将交通局的老址2.38亩土地及地上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县电业局使用,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但至今仍无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为此,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对电业局下达了限期进行土地登记的通知,要求电业局按期进行土地登记和缴纳登记所需费用.否则,如逾期不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将按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  相似文献   

12.
日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了该县某银行与南虹桥村村民徐某私下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 武陟县某银行于2005年12月25日收取该县大虹桥乡南虹桥村徐某8000元土地使用权款后,擅自将该行大虹桥营业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482.2平方米转让给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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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 1997年某县甲、乙夫妻两人因事协议"假离婚",并立下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甲将一处于1997年购买的房产分给乙,此后乙外出打工.双方没有办理土地及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证书也一直由甲保管.1999年4月,甲将房地产转让给了丙,丙依法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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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8月,上海市A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与甲土地整理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该区一宗地块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动工建设.签约后,甲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地块的开发建设权益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了土地转让费用.2005年4月,区计委批复同意乙公司建设商业用房,并要求其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2007年2月,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乙公司出具业务受理单,受理了乙公司调整建设用地有关事项的申请,但因动迁以及规划调整,该地块始终未开工建设.2010年6月,经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区政府批复同意该局以协议收购方式收回涉案地块.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 20世纪60年代末,我县政府将一块900平方米的土地无偿划拨给某单位作为商业用地使用.该单位80年代到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过,1993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10月因集镇改造,这宗土地上原建的房屋需要拆除,而该单位因没有资金新建房屋,便招揽社会各界人士带资金来合作建房,所建房屋1/3归建房出资人,2/3归该单位,其土地使用权仍属该单位.请问,这种一方出资一方出土地的用地是否视为非法用地,该宗地是办理变更手续还是办理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是否要补交出让金?  相似文献   

16.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海盐县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国土窗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截至今年9月份,海盐县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转让变更登记2650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转让变更登记10宗,房改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63宗,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尽快办理的尽快办理,从而使得部分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单位能尽快拿到土地证;土地抵押登记746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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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甲某在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买下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甲某改名,所以持房屋所有权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查登记档案时,发现该套商品房核发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其一并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甲某提出土地权利未变动,不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是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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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6年2月29日A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该市将国有土地14800m^2出让给A公司作建设杂货码头用地;A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30%作为合同定金,共计为223.366万元;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共计944.553万元。  相似文献   

19.
2007年以来,莘县国土资源局大力推进业务会审制度建设,先后成立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会审小组”、“农村住宅用地审批会审委员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等会审组织。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会审业务要按照会审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实现了严把关口,提高了工作透明度和依法行政质量。截至11月初,莘县国土资源局已会审业务101项,其中土地出让、转让及评估价格备案25项,土地出让底价确定7宗,土地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32宗,建设用地报批及登记发证、换证13宗,土地抵押登记6宗,其他土地业务18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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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上午,扶沟县国土资源局成功拍卖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敲响了2008年土地拍卖第一槌。该宗土地位于县城文化路东段北侧,面积122.29亩。地理位置优越,四通八达,是一宗理想的居住用地。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在县国土资源局的精心运作下,通过网上公告,吸引了域外8家房地产开发商参加竞拍。拍卖会上,角逐激烈,高潮迭起,经过48次轮番报价,最终浙江兰溪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4830万元的价格成为最后的赢家,高出起拍价1630万元,亩均39.5万元,创该县居住用地出让亩均价格新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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