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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营村村民朱某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840平方米建养殖场,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这是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五里源国土资源所近日印发的<土地违法案例选编>中的一个案例.  相似文献   

2.
近日,广受关注并被列为河南省郑州市公开曝光土地违法案件之一的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小郭村村民徐战山、徐红亮、郭喜军等非法挖土抽沙破坏基本农田一案,日前有了新的进展,涉嫌犯罪的徐战山等8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3月25日,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监察队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祭城镇小郭村第八村民组个别村民非法占用耕地挖土抽沙。执法工作人员当场进行制止,并立即报请局领导立案调查。在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多次接到讲情电话与威胁恐吓电话,都给予了严词拒绝。调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与阻力,数次进村找当事人和村干部,向他们宣讲…  相似文献   

3.
日前,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通报了前段曝光的五起典型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处理结果:拆除窑体4座,1人被逮捕,2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开除党籍。这五起典型案分别是:唐河县冠宇生态园非法占用138亩耕地建别墅案,卧龙区英庄镇王塘庄村非法占用耕地68亩建窑案,宛城区新店乡下王庄村张小洼组张某非法占用耕地12.8亩建窑案,方城县杨集乡代庄村村支书刘某非法占用地25.6亩建窑案,桐柏县平氏镇大堰张村委非法占用耕地23亩建窑案。2006年6月份以来,南阳市针对违法违规用地禁而难止的实际,把严管当机遇,以曝光促查处,以严惩求规范,采取舆论造势、高层启动、部…  相似文献   

4.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相似文献   

5.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  相似文献   

6.
<正>近日,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传来消息,该县东洪镇村民徐某因严重破坏耕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拘。上蔡县东洪镇村民徐某,未经审批非法占用10973平方米(16.46亩)耕地建学校,不仅破坏了土地还在当地村民中产生较为恶劣的影响。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将徐某破坏耕地案件报省厅鉴定。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其行为造成了8013.33平方米(12.02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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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营村村民朱某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840平方米建养殖场,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这是修武县国土资源局五里源国土资源所近日印发的《土地违法案例选编》中的一个案例。为切实提高辖区广大群众依法用地意识,提高耕地保护率,遏制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今年以来,五里源国土资源所一改往日的宣传办法,选择发生在群众身边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鲜活案例编辑成资料,组织工作人员下到各村各户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在此基础上,还利用村民大…  相似文献   

8.
正温县最近依法查处两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两名当事人因拒不履行温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被该局申请县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并予以拘留。经查,温县赵堡镇南平皋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基本农田2.17亩建肉制品加工厂;祥云镇大尚村侯某同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本村耕地0.91亩建印刷厂。温县  相似文献   

9.
正近日,虞城县城郊乡后何楼村村民何某因私自转让其承包土地13.98亩,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批捕。2013年12月,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会同虞城县公安局国土警察大队在巡查时发现,虞城县城郊乡后何楼村耕地上有人在私自建房,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土地原貌。通过调查了解,该处所建房屋是城郊乡张新庄村民许某所为,而其建房所占用地,却是城郊乡后何楼村村民何某的承包地。随机,国土资源局警察大队进行立案侦查,确认该土地是何某私自将自己的  相似文献   

10.
2006年11月18日,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十八盘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所长靳双军的带领下,调查十八盘乡竹园村原竹园乡政府占用村民小组土地,引发近五百多名群众集体上访案时,被几百名群众团团围住。通过国土所与村民组人员不懈努力,最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及时制止了一起群体上访案件的发生。原来,1975年竹园公社(后改为竹园乡政府)成立时,在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又没有给村民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占用三个村民组7.3亩土地建乡政府办公大楼,群众对此事十分不满,多次找历届乡政府领导交涉。1993年7月,汝阳县土地局立案调查,因乡政府工作人员调动频繁,此…  相似文献   

11.
“乡亲们,今天县乡联合执法大队将依法拆除村民雷军义的违法建房,原因是雷军义违犯了(《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由此给雷军义造成了1万多元经济损失,对此,我们表示遗憾。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一定要依法使用宅基地,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12.
答疑解惑     
《青海国土经略》2012,(4):79-79
读者询问:关于非法挖土平整土地有何法规处置?咨询台为您答复:你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反上述规定,可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相似文献   

13.
<正>近日,柘城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皮革厂,涉嫌破坏基本农田的犯罪嫌疑人岗王镇双庙行政村村民王志良进行刑事拘留,极大地震慑了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柘城县土地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王镇双庙行政村村民王志良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21亩建设皮革厂。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对照《柘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后发现,所占用土地均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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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3月,有群众反映,A村有人违法占地建家族墓地。经查,该建墓用地未经审批,且占用的土地是农用地及耕地,面积为316平方米。2011年12月,A村第二村民小组张氏家族中一长者去世,其儿女无力承担建墓地的费用,最终由张氏家族共同集资建造了该墓地。发起人为张氏家族中的张乙、张丙、张丁三人,墓地由A村一组村民王某负责修建。从目前调查取证所掌握的证据分析,该墓地是张姓家族共同集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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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局接到举报,一个村民私自在未利用土地上建房,我局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查处,请问是否需要拆除房子?答:本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建经营性房子,二是建住宅。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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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和国土警察大队全力侦破一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虞城县刘店国土资源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刘店乡村民田某擅自占用基本农田2.204公顷建虞城县未来养殖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多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未果。虞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土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确定田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土地犯罪。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规定,将此案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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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它的用途也不能随意改变。可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最终讨论通过将该村的5.2亩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并永久使用。2006年9月1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该村民小组组长任高潮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05年5月,时任汝阳县城关镇北街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的任高潮多次主持召开村民小组群众会议,讨论决定将位于汝阳县城隆盛路两侧属于该村民组的土地交由开发商开发。2006年1月,任高潮和村民小组的4个群众代表与3个开发商签订了名为开发实为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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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武陟县大封镇后孔村村民王军、王虎生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被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行政拘留。2004年3月,武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三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大封镇后孔村王军、王虎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饭店和养猪厂,立即对两人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经查,两村民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展,该局及时对2人下达了《制止违反法律行为通知书》,责令2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毁坏的耕地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处以12500元和14250元的罚款。但2人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视法院传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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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9日,省、市领导格外关注的平舆县万金店乡刘振非法占地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一案,经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问题下访工作组积极协调、多方努力,依法收回刘振非法所占57.9亩耕地并退还给村民组,使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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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4月16日,记者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该局移交公安部门两起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煤炭中转场和非法取土从中牟利的违法违规案件。该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焦作新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刘范桥村王某某、白某某、吴某某、田某某等7户村民,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取土盗卖,致使50余亩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经实地调查和对照《分幅现状图》《高村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该宗地为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王某某、白某某、吴某某、田某某等7户村民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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