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 郁志荣.日本排放福岛核电站低放射性污水入海的法律责任辨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28(10):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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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放福岛核电站低放射性污水入海的法律责任辨析
郁志荣
摘要:
日本"311"地震海啸重创福岛第一核电站,1-6号机组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4月4日,日本政府同意东电公司将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内的放射性污水和5号、6号机组附近的地下水排放入海,引起了国内外的强烈反响,日本渔业协会等向东电公司提出抗议并要求索赔,国际社会尤其是邻近国家韩国、俄罗斯和中国对日本的举动表示强烈不满,认定其擅自排放放射性污水属于违法行为并保留随时向日本索赔的权利。但是事实上,世界上对核辐射影响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实际认定当事国违法的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或制裁的具体规定几乎空白,至于赔偿诉求的兑现更加困难。以此为契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防止和处置放射性污染影响和损害海洋环境的法律制度,尽早形成中、韩、俄、日西北太平洋核辐射联合监测体系,跟踪监测日本排放核辐射污水的扩散实况及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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